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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黄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4
浏览量:1521


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经×××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研究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现就被告人在两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有关量刑方面的看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被告人本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虽然被告人×××参与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但被告人×××到了现场后仅仅是向被害人×××敬了酒,并没有参与打被害人×××和×××。而且,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中只是用脚踢了被害人×××,根本没有用刀砍被害人。因此,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仅仅起到了辅助和次要的作用,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诸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3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积极的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4、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无前科。



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就曾作了详细的陈述和交待,具有坦白的情节,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也很好。同时,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观点,被告人×××因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涉嫌犯罪。但由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因此,恳请法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判处被告人×××的刑罚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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